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5:0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44次《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第2.0.10项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定义为:“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3条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定义为:“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栏、五板一图(五板是指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一图是指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垃圾清运、现场防火、现场办公生活设施、配电线路、配电箱、开关箱、接地保护装置、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边、垂直交差作业、高空作业的防护、应急救援预案等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现场安全用具、设施、设备投入、作业环境保护、事故隐患防范、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施工顺利进行的保证。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率标准足额计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投标人不得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方面予以竞争,通过减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来降低投标价格。《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或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设备的更新、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且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严禁挪作他用。承包人出现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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