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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量增加致合同单价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5:5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2次

  1.《2013版合同》

  第10.4.1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2.3款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通过上述第12.1款和第12.2款商定或确定的测量方法和适宜的费率和价格,对各项工作内容进行估价,再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

  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但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a)(i)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010以上;(ii)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上述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iii)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目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010,以及

  (iv)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或(b)

  (i)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的工作;

  (ii)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以及

  (iii)由于工作性质不同,或在与合同中任何工作不同的条件下实施,未规定适宜的费率或价格。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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