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未合理预见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39:3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71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人员需要进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根据需要修建连接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临时道路、桥梁及其他基础设施,满足进出施工现场所需的通行条件,以正确的方式、手段、路径进出施工现场。
承包人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前应仔细查勘施工现场,审查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根据项目工程自身特点合理预估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线等,并形成预备性方案。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该进出现场方案所需费用及对工期的影响。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一般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修建临时设施的相关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从专业角度给予发包人协助。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负责保障场内外交通运输高效有序进行并满足施工所需。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以合理的方式、手段、路径进出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未尽合理努力防止道路或桥梁的损坏、未正确使用适宜的车辆和通行道路、未提供进场通路的所有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等,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请求。
需要提醒发包人注意的是,向承包人提起本项索赔的前提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条件、技术参数等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否则承包人因获得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的信息导致未合理预见进出施工现场方式并造成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可能会面临被反索赔的风险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南京律师建筑工程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