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 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41:3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63次Q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项目(以下简称Q附中工程项目)位于Q大学附属中学校园内,该工程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该工程发包人为Q大学,总包人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
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钢筋施工方案》,明确马凳制作钢筋规格和钢筋施工方案。《钢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建工一建公司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2014年10月,建工一建公司项目部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的内容,且未按照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作业人员在未接受交底情况下,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并未按《钢筋施工方案》施工。2014年12月28日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最终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调查组调查,2014年3月,附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杨泽中(男,44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建工一建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10万余元用于投标。建工一建公司中标后,6月30日,杨泽中以其妻子王琴(非建工一建公司员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并签署了王琴的名字。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委派和创分公司(建工一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其中备案项目经理为叶耀东,商务经理为杨泽中。经调查,在工程投标前,叶耀东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其他项目任职,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杨泽中。7月6日,杨泽中雇用非建工一建公司员工李丽华承担该项目的预算、核算工作。工程开工后,杨泽中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8月1日,建工一建公司与杨泽中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开始支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但之前并未给付其任何劳动报酬。建工一建公司扣留工程款税金和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北京瑞运海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账户,由杨泽中个人支配使用。根据对相关人员调查情况及上述认定的事实,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在该项目投标、合同订立期间,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附中工程项目。
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未按《钢筋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但究其根本,仍然是因为施工现场管理缺失、经营管理混乱。建工一建公司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系典型的违法转包行为,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最终导致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点评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借用资质的挂靠行为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名义施工人就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便发包人对该借用资质行为知情且未提出异议的,仍不免除实际施工人的质量责任。然而如名义施工人将实际施工人聘为项目经理,并建立劳动关系及工程管理关系的,则实际施工人往往可通过内部承包的形式对抗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提出的索赔请求,并可能逃脱裁判机构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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