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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与通货膨胀及货币贬值相关的法律法规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19:0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24次

  1.《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14. 15款合同价格应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货币或几种货币支付。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如果规定了一种以上货币,应按以下办法支付:

  (a)如果合同价格只是用当地货币表示的:

  (i)当地货币和外币的比例或款额,以及计算付款采用的固定汇率,除双方另有商定外,应按合同协议书的规定。

  (ii)根据第13.5款【暂列款】和第1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规定的付款和扣减,应按适用货币和比例。

  ( iii)根据第14.3款【期中付款的申请】(a)项至(d)项做出的其他支付和扣减,应按上述

  (a)(i)项规定的货币和比例。

  (b)专用条件中规定的对损害赔偿费的支付,应按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货币和比例;

  (c)由承包商付给雇主的其他款应以雇主花费该款项实际用的货币,或双方可能商定的货币;

  (d)如果承包商应付给雇主的某种货币的款额,超过了雇主应付给承包商的该种货币的款额,雇主可以从另应付给承包商的其他货币的款额中,收回该项差额;

  (e)如果在合同中未说明汇率,应采用基准日期当天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确定的汇率。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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