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不可抗力期间的工程照管、清理、修复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24:1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268次“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可见,在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当事人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若该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其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参照此原理,在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期间,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履行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义务,依照民法公平原则与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考虑到不可抗力的发生不涉及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由此产生的费用一般应由受益人即发包人承担。
《2013版合同》约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承包人人员的伤亡及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发生的风险和费用,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其中包括承包人在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期间按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当合同对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没有约定时,前述风险分担方式可作为参考。因为建筑物的最终所有权人通常为发包人而非施工单位,故而所有权人理应承担更多的风险。
合同当事人应做好索赔管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应及时收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承包人要保存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要求其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通知、函件以及费用的支出证明,用以支持自己的索赔主张。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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