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外的必要安全措施的相关规定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59:3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91次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8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22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3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4.5.2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第9.2.5项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4.5.2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第10.2.7项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5.《99版合同》
第7.3款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3.2.2项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7.《2013版合同》
第3.2.2项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第6.1.6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4.8款承包商应:
(a)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
(b)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清除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d)在工程竣工和按照第10条【雇主的接收】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以及
(e)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对其保护,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
9.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4.8款承包商应:
(a)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
(b)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消除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d)在工程竣工和按照第10条【雇主的接收】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
(e)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对其保护,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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