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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承保人继续提供履约担保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02:1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91次

  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常因对合同相对方无法完全了解而担心相对方的履约能力。为此,承发包双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双方担保条款,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倒支付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完全履行合同。

  履约担保通常以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等方式出现。履约保函一般系银行或担保公p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保函,承诺当承包人违约时向发包人支付保函中所列款项,必保证发包人能得到相应的救济。常见的履约保函有两种形式:无条件保函和附条件保函.无条件保函,即见票即付,无须发包人提供任何证据。发包人在任何时候提出声明,认为殍包人违约,而且提出的索赔日期和金额在保函有效期之内的,担保人即无条件履行保证义名进行支付,承包人不能要求止付。附条件保函,是指保函中附成就条件的保函,担保人只苇在条件成就时才有义务向发包人支付保函数额。履约保证金一般由承包人将一定数额的功金交付给发包人或存人承发包双方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内,以保证发包人的权利。

  无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还是提交履约保证金,均将产生资金成本。承包』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可能发生的资金成本及费用是明知且自愿承担的,但其仅在义务承担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或因其违约导致工期顺延时所产生的资金成本及保函费用若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且担保人仍继续为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或承包人无法取匝履约保证金的,应属非承包人原因所导致承包人增加的工程费用,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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