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线路工序拖延验收的案例分析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49:1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276次2007年,XY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DB小区1、2、3、4号楼工程发包给PX建筑公司施工,约定2007年2月15日开工,2008年12月15日完工。工程进行预埋管线覆盖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PX公司提前三天通知发包人到场验收管线预埋情况,XY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场,考虑到项目延期将进入冬施,PX决定不再等待发包人验收,进行预埋管线覆盖。覆盖工序完成后,发包人以预埋管线未经发包人验收为由要求凿开检验。承包人就前述争议征询律师意见。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姬传生认为,发包人作为业主有权要求对工程进行检验,这在业界也是通行的做法。比如,在最新的《2013版合同》中,也约定发包人有权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2013版合同》第5.3.3项中表述: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即发包人拥有对隐蔽工程的随时检查权。但是,由于发包人及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验收时限有明确的约定,在发包人未能及时检验的情况下,应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因此,在对工程质量有信心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限届满,必要的验收手续(一般应至少要求监理单位到场)完成后,直接进行隐蔽工程覆盖,进行下道工序。例如,《2013版合同》第5.3.3项就对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开验检查的不同结果,约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2013版合同》第5.3.3项表述: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可见,在承包人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因开验检查而造成的费用支出及工期延误,均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但如果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则发包人要求开验检查所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无论是工期上的还是经济责任上的,都需由承包人承担。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姬传生强调: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部分工程内容需要完成阶段性验收后才能进行后续施工,因此及时橙查与验收就会对工程进度有所制约,如果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拒绝验收或拖延验收,而该部分需要验收的工作内容又处于关键线路之上的,就会导致工程工期延误。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发包人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验收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当及时主张,最好留存书面的催告记录,如发包人仍拒绝或拖延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在落实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后参考工程实际情况择优选择直接覆盖进行后续施工或停工等待的方案。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