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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线路工序拖延验收的法律条文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50:1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12次

  1.《合同法》

  第287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30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3.5.1项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第13.5.2项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第13.5.3项承包人按第13. 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第14.1.1项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第14.1.2项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第14.1.3项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13.4.1项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第13.4.2项监理人未按第13.4.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第13.4.3项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第14.1.2项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第14.1.3项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第14.1.4项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5.《99版合同》

  第17.1款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17.2款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18条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6.2.1项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第6.2.3项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第7.5.2项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 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第7.5.3项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第7.5.5项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7.6.2项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第7.6.3项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第7.6.4项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8.2.3项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324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第8.2.4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第8.2.5项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第8.4.4项发包人未能根据第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013版合同》

  第5.3.2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第5.3.3项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孑L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第13.1.2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8.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7.3款雇主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a)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b)有权在生产、加工和施工期间(在现场和其他地方)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所用材料和工艺,检查生产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生产加工的进度。

  承包商应为雇主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每当任何工作已经做好,在覆盖、掩蔽、包装以便储存或运输前,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这时,工程师应及时进行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须进行这些工作。如果承包商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而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除去物件上的覆盖,并在随后恢复完好,全部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第7.4款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如果有)以外的合同规定的所有试验。

  为有效进行规定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所需的所有仪器、帮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力、装备、燃料、消耗品、工具、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对任何生产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的试验,其时间和地点,应由承包商与工程师商定。

  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工程师可以改变进行规定试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的试验。如果这些改变的或附加的试验表明,经过试验的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管合同有何其他规定,承包商应负担进行本项变更的费用。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参加试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没有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商可自行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服从这些指示或因雇主应负责的延误的结果,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b)任何对此类费用加合理利润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承包商应迅速向工程师提交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当规定的试验通过时,工程师应在承包商的试验证书上签字,或向承包商颁发等效的证书,如果工程师未参加试验,他应被视为已经认可试验示数是准确的。

  第9.2款如果雇主不当地延误竣工试验,应适用第7.4款【试验】第5段和(或)第10.3款【对竣工试验的干扰】的规定。

  第10.3款如果由于雇主应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试验达14天以上,雇主应被视为已在竣工试验原应完成的日期接受了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

  这时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接收证书,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前,尽快进行竣工试验。工程师应要求竣工试验要提前14天发出通知,并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如果由于进行竣工试验的此项延误,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b)任何此类费用加合理利润,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9.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7.3款雇主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a)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b)有权在生产、加工和施工期间(在现场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范围)对材料和工艺进行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并对生产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加工生产进度进行检查。

  承包商应为雇主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对于雇主人员有权检查、检验、测量和(或)试验的工作,每当任何工作已经准备好,在覆盖、掩蔽、包装以便存储或运输前,承包商应通知雇主。

  这时,雇主应及时进行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须进行这些工作。如果承包商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而当雇主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除去物件上的覆盖,并随后恢复完好,所需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第7.4款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如果有)以外的合同规定的所有试验。

  为有效进行规定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所需的所有仪器、帮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力、装备、燃料、消耗品、工具、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对任何生产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的试验,其时间和地点,应由承包商与雇主商定。

  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雇主可以改变进行规定试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的试验。如果这些变更或附加的试验表明,经过试验的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管合同有何其他规定,承包商应负担进行本项变更的费用。

  雇主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参加试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雇主没有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雇主另有指示,承包商可自行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被视为是在雇主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服从这些指示或因雇主应负责的延误的结果,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b)任何对此类费用加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承包商应迅速向雇主提交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当规定的试验通过时,雇主应在承包商的试验证书上签字,或向承包商颁发等效的证书,如果雇主未参加试验,他应被视为已经认可试验示数是准确的。

  第9.2款如果雇主不当地延误竣工试验,应适用第7.4款【试验】第5段和(或)第10.3款【对竣工试验的干扰】的规定。

  第10.3款如果由雇主应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试验达14天以上,承包商应尽快地进行竣工试验。

  如果由于进行竣工试验的此项延误,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并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b)任何此类费用加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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