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甲供材料却迟延交货案例详解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8:1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60次2007年7月13日,发包人某建筑集团公司通过招标选定某小区高层住宅建设项目的承包人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自2007年9月20日至2008年12月20日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钢材、木材、水泥由发包人供货并运到施工现场仓库,并约定双方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全国范围内钢材大幅度涨价,螺纹钢价格由签订合同时的3000元/吨涨到4320元/吨、线材由3200元/吨涨到4470元/吨。发包人与施工材料供应商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未就出现类似情况时材料价款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进行明确约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加之合同未明确约定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故材料供应商迟迟不肯发货,经发包人与其多次协商并同意按照当时市场价适当调整钢筋价款后材料供应商才同意发货。发包人对此情况事先准备不足,导致应由其提供的施工材料进场日期比约定日期晚了31天,造成承包人窝工。之后,承包人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该工程项目延期一个月完工,并于验收合格后交付发包人。但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对工程结算事宜一再拖延,既不确认又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称承包人延期完工一个月,影响发包人的使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双方争执不下,承包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发包人按照已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431.3万元,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应付工程款万分之一/日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请求仲裁机构确认承包人对施工的该高层住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材料进场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承包人窝工,以致无法整体将工程按时交工和验收的事实均有据佐证,依照承发包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资金不到位、甲方提供材料不及时或甲方分包工程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的约定,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专用条款第33.4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亦不支付工程价款的,从第29天起应按照应付工程款万分之一/日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承发包双方以上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支付承包人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庭最终支持了承包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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