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计算方式争议案例详解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34:2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7次SY建筑公司承建FG公司的厂房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于2010年2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显示工厂A、B、C、D号仓库各应制作144米长的运输车坡道栏杆,合计576米。SY建筑公司基于前述工程量投报项目综合单价。后经FG公司研究,决定取消C、D号仓库的运输车坡道栏杆。SY建筑公司按FG公司指令取消了前述部分工作内容,结算过程中,SY建筑公司提出FG公司的取消指令造成坡道栏杆工程量大幅度减少,要求重新核定坡道栏杆工程项目单价。FG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形式为由拒绝,承发包双方发生争议。
实际上,由于清单单价在投报时是基于已知的工程量,在工程量发生大幅度变化的情况下,确实将导致承包人投报的原单价不再适用。在各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都有针对此问题的单价调整机制。例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3)第4.0.9项第2款规定: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第4.7.5项规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第9.6.2项则以公式的方式列出了更加具体的工程造价调整方案: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量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l>1.15Q 0时,S=1. 15Q 0×PO+(Ql -1.15Q 0)×Pl;
(2)当Ql <0.85Q 0时,S=Ql×Pl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l-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可见,在工程量大幅度变化的情况下调整原有综合单价系清单计价规范的惯例。如果承发包双方明确将调价机制纳入施工合同条款,或约定适用任一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承包人的调价请求是合理的。最终,由于发包人提出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机制,经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咨询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后,按造价咨询公司的建议,承、发包双方最终达成合意,参考《2013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基于坡道栏杆项目的工程量大幅减少的原因参考市场价格而核定了新的综合单价。
在此,笔者需要提示读者注意的是,如此类情形涉诉或进入仲裁的,除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调价机制有明确约定或约定工程适用《2013清单计价规范》,即可能通过援引《2013清单计价规范》的方式为调价事项找到具体依据,否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前提下,发包人、承包人的类似调价请求获得法院及仲裁机构支持的可能性较低。
江苏工程律师点评
在建设工程诉讼、仲裁中,发、承包人要求进行单价调整是一种极为常见的情形,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工期、工程量的变化常会导致发、承包人先前议定的价格无法适用,触发发包人或承包人的调价意图。
简单打个比方,一个厨师租赁了一个烘焙店做面包,除了面粉、黄油这些投入到面包实体中的材料外,厨师还要承担烘焙店的租金,其中面粉、黄油的消耗必然与制作面包的数量挂钩。但无论制作面包的数量是多是少,烘焙店的租金是固定的。相应地,当制作面包数量多的时候,由于租金的摊销,每个面包的成本会下降,当制作面包数量少的时候,每个面包的成本会上升,工程中亦然。在本案中,承包人投报的价格是针对既有工程量的单价,在工程量下降时,由于固定成本不变,每一单位工作量的成本必然将会上升,而当工程量下降到一定数量时,就会造成原有单价无法覆盖相应的单位成本,触发承包人的调价需求。因此,完善成熟的建设工程合同通常会将工程量的大幅度变化作为单价的调整因素,以便在工程量发生变化时能够妥善解决发、承包人的调价需求,维持既有合同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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