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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如何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28:4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55次

  对于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是否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按照何种标准予以支付,一直是审判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按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否则不能予以交付使用。故而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或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如果根据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方能交付使用的法律规定,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则会使大量经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得不到彻底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如何处理工程款?对此,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工程可以修复并经再次验收合格,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折价补偿,但承包人要承担修复费用;对于不能修复的工程,发包人可不支付工程款。《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表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单位应当承担返修义务,同时,发包人可以要求减少报酬。这种做法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工程是否具有利用价值,是否可以修复,一般应由专业技术部门,如工程质量验收部门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质量评定部门作出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照标准一致的原则,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但可以修复的工程,工程价款可以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发包方可以请求减少价款。减少的价款应当以建设工程的修复费用为尺度,或者要求承包方承担修复的费用。对于经验收不合格,经过专业部门鉴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的,建设工程已经失去价值,只能铲掉重新进行建设,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这样规定,可以严格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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