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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能否据此予以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00:0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4次

  问: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在法院查封发包方的商品房以后,发包方仅向法院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其他证据,案外人也来到庭提出异议,法院能否据此予以解封?

  南京建筑律师:这个问题涉及财产保全以及被查封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封的问题。关于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的商品房是否能被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发包方向法院仅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也来到庭提出异议,发包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房屋已经办理过户,也不能证盟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并且第三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因此法院可以查封发包人所有的商品房。

  发包人要申请被查封的商品房解封,必须提供证据被查封的商品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番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青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然,问题中所述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因此,发包方仅向法院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其他证据,尤其是案外人也未到庭提出异议的情院下,法院不应该对被查封的商品房解封。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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