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起算日是按结算提交日起算还是按结算定案日起算?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8-04-17 13:58:0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038次问:利息起算日是按结算提交日起算还是按结算定案日起算?如按提交日起算,真正的工程造价并没有确定吗7如何解释?
南京建筑律师:关于利息的起算日,《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首先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时间有约定,那么利息的起算日应该以约定的付款日为标准。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也要先看工程是否已经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就应该以交付日为准。在没有交付的情况下,应该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日。至于第二个问题,要分隋况来看,如果承包人提交的蝗丁结算文件立即得到了发包人的认可,那么这时工程价款就已经确认;如果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全或内容不正确,可能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去修改或者承包人故意拖延,那么这时确实工程价款还没有确定。但是,我们知道实际发生的工程价款是客观存在的,只是还没有得到双方的确认而已,没有得到确认和没有发生不存在不是间一个范畴,所以从逻辑上讲,把工程价款的起算日定为竣工结算提交日,逻辑上并没有矛盾。同时为了防止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后故意拖延,把工程价款起算日定为竣工结算提交日我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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