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2:33:4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57次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约定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建设工程律师应提醒当事人注意:
(1)因承包人原因或者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商返工、修复的方式,避免工程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材料,合同当事人应注意收集整理,这将有利于责任认定和确定费用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工程掏补救次数、期限,超出该次数或期限即可认定为“无法补救”,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工陧并有权不支付工程款,以此加强承包人的质量意识,避免不合格工程的出现。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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