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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18:3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611次

  南京建筑律师:关于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掏和财产,但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髓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台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赘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因此,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所以项日经理部不能作为诉讼主体,适格的诉讼主体是组建项目经理部的企业法人。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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