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无效情形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49:4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7次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
(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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