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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标”是否因低于企业成本而无效?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13:0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9次

  问:建筑业企业在投标时以企业成本为基准将投标分为“盈利标”、“保本标”、“亏损标”,某施工单位长期没有承建工程,经剥算如果不承接工程的话,划解班工人、管理人员工资、机具、料具的闲置亏损比投“亏损标”的亏损更大,所以决定投“亏损标”。请问某施工单位所投的“亏损标”是否因低于企业成本而无效?

  南京建筑律师:《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顼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合同法》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严格按法律规定,投标价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尤效。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成本如何测算并没有规定,且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对于如何评定投标价低于企业成本也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据本人了解,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还未出现因投标价低于企业成本而无效的案例。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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