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材料涨价的风险的条款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41:1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633次问:招标人在招标文奉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材料涨价的风险,以及要求投标人对设计变更进行优惠,若投标人在投标时幂作出承诺,会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末,不能中标。因此,投标人不得不作出材料涨价风险自行承担以厦工程设计变更在10万元内优惠不计的承诺。投标人中标后,上述承诺能否视为无效条款?
南京建筑律师:答案是肯定的,不能视为无教条款。因为当事人对市场风险作出约定,而且中标之后的实质性内容是不可以改变的,也就是说,这个承诺是有效的,不能视为无教条款。现在的问题在于如果仅仅做了这样的承诺,承包方还是有对策的,市场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是有限度的,这个度是以不显失公平为限。《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及可变更的合同规定,在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及当事人有重大误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问题中提到的条款显失公平,至少有这样的嫌疑。因为材料涨价是否可以调整价格,按照国际惯例比例为15%.国内好几个省份规定,因材料涨价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并超过10%的部分,是和市场同步的,但这只是部分城市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市场风险如果由一方全部承担,这就显失公平,如果显失公平,承包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条款,申请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只有当人民法院确定此条款可撤销时,这一显失公平的条款才无效,而在此之前这一条款是有效的.《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只有1年的时间,如果显失公平的事由为持续状态,自开始至结束的1年时间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使撤销权。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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