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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建设方)是否有权选择承包方?如何避免假招标现象?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29:0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13次

  问:请问校方是否有权选择承包方?如何避免投标方与招标代理单位串通出现假招标现象?

  南京建筑律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的勘察、殴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可以看出,校方是否有权选择承包方,要看所进行的工程是不是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如果是的话,则学校就无权选择承包方,必须进行招投标;如果所建设的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则校方有权选择承包方,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招投标也是二塑造垫

  至于如何避免投标方与招标代理单位串通出现假招标现象,我认为可吼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我国已经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行为进行r规范,《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L-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可以通过查看招标单位所出具的招标文件和所招标工程的相应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束判断是否是假招标。还可以到有关部门去调查,所招标的工程是否真的存在。

  第三,我们还是要强调建立企业信誉管理体系,如果某个企业在招标方面有过不诚信的记录,那么就要求这个企业在今后的招标过程中提供更多有关的招标工程的资料,适当的时候应该由其主管机关指定某个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米代理它的招标行为,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过与投标单位串通假招标的记录,就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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