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工程诉讼 > 司法鉴定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费发生争议,是否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法律依据

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费发生争议,是否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法律依据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4 19:34:2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31次

  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劳务费发生争议,是否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法律依据是什幺?

  江苏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答: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劳务费发生争议,要不要进行造价鉴定?我的观点是,首先,肯定不能进行造价鉴定,因为造价鉴定只发生在工程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分包合同的争议中,造价争议只会发生在这两类合同中。而劳务分包合同涉及的标的仅仅是劳务报酬或称为劳务费用,即便会发生专业技术问题的鉴定,也只能是费用鉴定,虽然有的情况是劳务合同约定的劳务费即是工程造价中的人工费部分,该部分费用的认定依据工程造价的鉴定,但费用鉴定和造价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当事人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实施的是工程分包,这也是一种违法分包,其发生的鉴定,则是无效合同的造价鉴定。

  当事人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费用发生争议,解决这种争议涉及专业的计费技术问题而需要进行鉴定的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找专业江苏建筑工程律师就到南京江苏建筑律师网http://www.jsjsls.com/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