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24:4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45次一、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二、关于发包人以施工人违约作为拒付工程款理由进行抗辩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主要有:
1、发包人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或未予修复为由拒付工程款:
2、发包人以工程未竣工验收拒付工程款;
3、发包人以承包人逾期竣工拒付工程款;
4、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约垫资拒付工程余款;
5、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拒付工程款。
三、关于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工程价款结算
1、 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情形有:对工程造价决算笼统约定为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笼统约定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执行国家工程定额、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加系数包干等。
2、对约定不明的情况,首先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价款。协商不成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决算计价方法的,应当从其约定。对于约定工程造价决算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如约定了明确的年度工程定额文件的,依据该文件确定;无明确约定的,依据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约定根据承包方式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如果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双方签字,应作为工程造价决算的依据。
(2)对于不能协商确定工程价款或根据合同约定不能明确确定工程价款的,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工程价款鉴定。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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