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问答四则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28:2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12次【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鉴定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鉴定同样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的规定。
首先,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因此,鉴定单位、鉴定人员必须具有鉴定资格。
其次,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主体结构部位的鉴定应由法院委托依法登记或编人法院鉴定机构名录中的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鉴定,其他未取得资质并未进入法院鉴定目录的机构、个人的判定没有法律依据。
再次,鉴定结论应当客观描述工程质量问题及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最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鉴定人员应该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问题】承包人违约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施工人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施工人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在这里,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同时还要承担逾期交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从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行使担保债权等方式中选择适当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如何承担?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自行承担修复责任。因为《合同法》第279条、《建筑法》第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均规定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法律法规对不得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说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因为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就更直接说明发包人对不合格工程予以认可。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而且工程交付的时间,亦可认定为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
【问题】 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如何承担责任?
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对于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还是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这是《建筑法》第60条第1款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强制性要求,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如果出现问题承包人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合理使用寿命可以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规范的民用建筑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如设计图纸已经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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