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各方盖章的会议纪要,可否视为合同的补充?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36:3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79次问:有各方盖章的会议纪要,可否视为合同的补充?
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的补充文件存在多种表达方式,各方盖章的会议纪要,是属于一个规范的操作方式。由于会议纪要由各方盖章,其地位已高于一般的签证文件,而是直接盖章的单位的意思表示,也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当然可以视作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对签字盖章各方产生直接的合同约束力。当然,各方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筑合同成立后、生效前,违约方民事责任的性质?
问:建筑合同成立后、生效前,违约方民事责任的性质?
南京建筑律师:建筑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其有约束力,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生效前,即没有生效,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若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因一方过错生效条件未成就,那么,过错方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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