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后施工单位不进行交付,工期如何计算?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5:55:0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602次问:竣工后施工单位不进行交付,工期如何计算?
南京专业建筑律师解答:工期如何计算应按台同约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CF -1999 - 0201)通用条款第1 14款约定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一般是从开工计算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一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同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关于竣工的确定,《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波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是否实际交付,并不必定影响工期的计算。可通过侵权之诉要求旌工单位交付。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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