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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定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8-04-17 14:34:0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11次

  问:工程造价一般由谁来审定?

  江苏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答: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一般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通常是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价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定。当然,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在施1二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的审定单位。如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审定的单位,对工程造价争议又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司法工程造价鉴定贷质的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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