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和设计能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22:15:3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45次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1999年的《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然而,根据国务院2000年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2003年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此可见,狭义的建设工程并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由于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工作并未直接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综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下列几种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而该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应获得支持。
由上可见,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效力可以转化的情形只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而签订的合同”这一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效力转化的时间点上应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即只有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才能发生合同效力的转化。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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