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发包人终止后承包人可否申请所有的工程欠款?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02:3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12次问:(1)施工合同被发包人终止后(过错不能确定)承包人可否申请所有的工程欠款,包括合同约定的不到付款期限的部分?承包人是否承担保修责任,质保仝又如何处理?工期如何计算?(2)分包人有无优先权?
南京建筑律师:对第(1)个问题,准确的答案只能在过错责任确定之后。承包人自己有过错,就廊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在投有确定过错的前提下,建议承包人先分析已有的材料和证据.看看自己有没有过错。当然即便承包人有过错,发包人所拖欠的工程款.一般情况下(排除质量不合格叉无法整改的情况)是应当偿付的.也就是说,承包人是可以主张其工程款的权利的。
具体地说,施工合同因发包人提出而终止(终止仅指合同无效后的不履行).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全部的已完工程价款,包括合同约定的不到付款期限的部分,例如,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50%.另50%待竣工时支付,但合同被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另外的50%,其理由是合同一旦被终止,原合同约定的未到期债务已冈此转变为到期债务承包人成承担已完部分的工程保修责任,保修责任本身是自工程竣工后起算的,合同被终止,已完部分工程即视为已蝗工工程,承包人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负有保修义务足法律明确规定的。至于质保金,也因合同终止而应当返还承包人,当然是有一个前提,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合格的。至于工期如何计算,要看合同中有没有施工各阶段的节点形象工期,如有,可据此判断承包人有无逾期的责任,如没有则只能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综合考虑。
第(2)个问题似乎和上一个问题并无直接关系,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分包人并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为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人仅指承包人,而分包人不是承包人。但是在实践中的工程发包和分包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分包合同,是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与发包人签的,此时分包人的地位与承包人相同。我认为三方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人与承包人同样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如果分包合同是由总包和分包两方签订的,则分包人因为不是承包人,分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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