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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方是否可以停工并要求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6:10:4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854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方是否可以停工并要求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解除?

  问:有一个工程,在业主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目前主体已施工完毕,因为施工许可证至夸未办理,使工程主体到目前不能验收。合同约定为基础完工支付60%工程款,主体封顶支什80%工程款,全部竣工经审核完支付95%工程款。现业主资金困难,业主并未按合同规定支什完主体工程款,并且工程从开工到目前为止,中问停工两次。请问:现在我方(施工单位)能否以业主没有施工许可证为理由,以目前完成量结算,并要求解除施工合同?

  南京建筑律师解答 :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羌于建设单位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前面的问题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关于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的结算,应该按照《合同法》第97条和《司法解释》第3条、第10条规定的原则来处理。《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词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彤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

  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承包方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关键要看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对已完成的工程由于没有施工许可证而无法进行竣工验收,那么在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可咀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根据质量是否合格而决定相应对策。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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