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建筑合同 > 合同咨询发包人能否以工程逾期为由解除合同?解除效力要法院确定吗

发包人能否以工程逾期为由解除合同?解除效力要法院确定吗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5:32:2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88次

  问: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主体封顶,发包人认为工程已严重逾期,依据《合同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送达承包人之后,发包人以承包人拒不退场作为侵权,遂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承包人退场,而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井提出工程款诉求,另案起诉,二案同时审理。请问:(1)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是否应退场?(2)解除合同的解除权通过法定程序规定行使后,是否须由法院采确认? (3)承包人是否可以以解除合同通知无效,提出工程款诉求?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解答:(1)《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该条明确了发包人行使解除投的条件。从问题的叙述来看,发包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8条第(2)项来行使自己的解除权。既然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并且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那么该合同已经依法解除。依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 失。”因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

  (2)合同的解除权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后,合同就已经解除,该解除的效力不需要法院来确定,除非承包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异议,那么承包人可咀向法院提起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因为《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3)承包人可以提起请求工程救之诉,但从问题的叙述来看,不适宜以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为理由。《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台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据此,承包人可以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提起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之诉。

  咨询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更多专业建筑工程法律问题请登陆http://www.jsjsls.com/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