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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作为发包人的建设单位的适格性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36:2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6次

  1、建设单位的适格性是指建设单位是否已具备工程发包人的法定条件并能;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2、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之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土地使用权;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具备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5)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依法通过招投标确定中标人。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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