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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注意事项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47:0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64次

  对合同当事人身份、资格、能力的审查和确认。交易对象的审查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确认的问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是直接关系到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能否履行的先决条件。就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而言,建筑企业签约前应首先对发包方资信特别是发包人的资质问题、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的证照是否齐全、项目的合法性等重大事宜进行必要调查,如此才能从源头控制风险。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均对工程施工发承包方及分包方的资质作了相关规定。作为一个合格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除应持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以外,其应该还持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以上要求在《建筑法》、《城市规划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参联建、委托发包等多种因素的存在,往往造成合同的发包方并非项目的建设方的局面,并进而导致在诉讼过程中项目的建设方以其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为由逃避责任,而建设施工合同的名义发包人往往因其主体资格上的瑕疵或者并无实际的债务履行能力从而造成工程承包方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都必须引起建筑企业足够的重视。如果发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资信不足,建筑企业应当尽量避免与之签订合同。大量事实表明:由于建筑企业先前调查不到位,盲目签约,在项目中途因违规建设等原因被叫停后导致血本无归,抑或在工程竣工后催讨工程款时才发现投资主体不明,维权成本之高,代价之大,不言而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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