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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回履行过程中,材料大幅涨价,结算时应如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25:4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57次

  问: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约定材料由承包人采购,合回履行过程中,材料大幅涨价,若严格执行合同,如此大的债差承包方无击承受时,结算时应如何解决?

  南京建筑律师:合同是同定总价,招标文件规定风险范围。因此,如果承包人不能充分举证说明投标报价时有重大误解,或实际结算显失公平,则价差的损失属于承包人的商业风险,结算时不应给予朴差。

  如果材料价格确实发生大幅度上涨,超出承包人正常的风险承受范围,则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该风险已超垃—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计的范围时,对于材料大幅度上涨产生的价差损失,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分担,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适当补偿。但计算材差的基数应是合同签订时市场上的材料平均价,而不是承包人的投标价(承包人为了中标,往往将材料价低报)。至于双方分担比例,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没有具体约定材料涨价风险包十比例的情况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通过办商解决。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渊发包人付款迟延或有其他违约行为造成.期延误,导致施工期间材料大幅度上涨的,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即便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是周定总价合同,发包人仍应蜡偿承包人因材料涨价导致的损失。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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