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解答:分包单位的责任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5:33:2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83次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解答: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一、发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二、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超越本单位资质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丁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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