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无实用价值,发包人是否可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46:5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13次问:《司法解释》第3条第2项规定整改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请问:(l)这里的“工程价款”是指什么,是否仅指工程尾款?如果是尾款,那么如何确定尾款的数额?比如,因发包方未能支付进度款而由承包方垫付的款项是否也是属于“工程价款”?
(2)如果工程完工后因为质量问题确无实用价值,皮包方已付的工程款,如工程进度款等,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承包方退还?
南京建筑律师:这两个问题提得非常好。对第一个问越,这里讲的工程价款是指工程的全部价款,而不是仅指工程尾款。制定这一款规定的依据是《合同法》的第279条,该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该条规定的价款显然指的是整个竣工工程造价的对价,显然不仅仅指工程尾款。假如工程总造价为2个亿,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为85%,工程尾款为15%,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舍格,承包人已收取的85%的进度款可以不退还,这公平吗?既然把《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的整改后不合格,工程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理解为全部工程价款,那么就没有必要再讨论尾款如何确定的问题了。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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