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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可否取消其中标资格?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30:5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65次

  问:招投标工作已基本结束,亦已排出中标候选人,某承包集团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在投标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属“融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意欲取消其中标资格是否可以?如市招标办通知招标人(业主)该中标候选人中标,怎么办?

  南京建筑律师: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中标效力问题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对此有明确的不同规定。我认为如果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在评标后已排出中标候选人,此时,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及该法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投标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的资格,投标人是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即使已发出中标通知,中标也是无效的,因为决定中标的权利在招标人,招标办只是对中标作行政见证,一般情况下,对中标是否有效行政不会参与处理,招标办会通知招投标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为合同效力的确定权在法院,而不在招标办。如果市招标办已通知该投标人中标,招标人有权通知市招标办更改。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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