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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缺陷责任期,作了哪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39:2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851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1.4.4增加了“缺陷责任期”的定义。“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在本款“缺陷责任期”中明确了发包人预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承、发包双方可协商确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并且可以约定期限的延长,但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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