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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履行中发包人对未约定的材料厂家进行指定,承包人如何应对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4 16:30:3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54次

  问:某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务款表明发包方对材料、设备在采购中进行指定厂家和参与定价,中标后签订的合同是承包方包工包料,但在实际履行中发包方确实对大部分材料指定了厂家,发包方的行为是否对承包方有侵权行为,承包方如何处理?

  答:发包方的行为已经对承包方构成侵权,合同约定的是包工包料,并未约定发包方有选择厂家的权利,依照《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并造成相对方损失的应该赔偿相对方的损失。承包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自主选择厂家与建材,井可以要求发包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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