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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起争议 请求仲裁辨是非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20:2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54次

  FB公司为建设某花园项目, S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简称A合同),约定SC公司负责施工总承包的供货、施工、总包管理、维护、调试、竣工验收、修补、保修、工程保险和工程服务等工作;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工程总价款共计6000万元。

  A合同签订后第15天,FB公司发出《某花园项目施工招标文件》,SC公司随后提交投标文件并中标。FB公司根据中标文件与SC公司签订《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下简称B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B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施工图设计的土建、装饰、装修、电器、照明、给排水、采暖等全部内容,合同价款为4500万元;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方式确定,即合同价款为合同价+设计变更费用+现场签证+合同外增减工程费用。

  B合同签署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已签署的B合同仅作为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使用,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执行A合同。

  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后,SC公司依据B合同之约定向FB公司提交结算报告,认为工程结算价款(含索赔款)为8300万元。FB公司认为,工程总价款应以A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6000万元结算。因双方就工程结算款无法达成一致,SC公司遂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SC公司主张,B合同已经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和备案,是通过合法有效程序订立的合同。因此,B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得到保护,并应按照该合同结算工程款。FB公司主张,B合同仅作为备案之用,双方实际履行的是A合同,由于备案合同是虚假招投标所签订的合同,中标数字是拼凑的,双方也未实际履行备案合同,因此,备案合同属无效合同,鉴于备案合同和招标前签订的A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双方应参照实际履行的A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仲裁机构经审理认定,鉴于双方在招投标之前已签订A合同,且SC公司在签订备案合同前已进场施工,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认定B合同A合同均无效,双方参照A合同的相关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本案中,承发包双方签订了两份A合同,第一份为“标前合同”,第二份为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备案合同”。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备案合同”,B合同,由于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且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进而B合同无效;对于标前合同,A合同,因违反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规定,亦应当无效。但可以据此确认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标前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强调,黑白合同在实践中十分常见,但并非都能产生此种结果,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不同判断,如招投标程序在先,签订“黑合同”在后,则由于招投标程序合法,通常应以备案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招投标程序在后,签订“黑合同”在前,但招投标程序合法,中标有效,通常亦应以备案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可见,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等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承发包双方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正确判断。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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