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强制执行申请书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06:3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86次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
执行申请人: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赵XX 电话:139101xxxxx。
被申请人:南京市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市XX道4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电话:139101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05)宁民初字第1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8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宁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 份。
注意事项:
1、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
3、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 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 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2年之内申请执行。
5、期限计算:
①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②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③ 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金钱债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非金钱债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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