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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工程律师专业解读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15:1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0次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工期延误往往会造成施工成本增加,以及发包人无法按时投入使用而招致重大损失,所以工期延误会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因建设工程工期问题产生的索赔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是指非因发包人、第三方、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具体到承包人,其原因又是多方面的。例如,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主要表现为对劳动力、材料、设备和资金的组织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不到位等;承包人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返工、停工等。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赶工,并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原因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或赔偿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赔偿金将根据发包人的实际损失予以确定。

  如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要求其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赔偿金时,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此时,发包人首先需要证明工期延误事实的存在。从举证责任角度来讲,发包人只需提交竣工验收证书等可以证明实际竣工日期晚于约定竣工日期的证据即可达到举证要求。如承包人就工期延误事实有抗辩事由的,应证明工期延误事件并非己方原因所致,如发包人一方存在付款不到位或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此外,承包人还需举证证明工期延误事件处于关键线路上、工期延误事件对总工期的影响天数等。而后,发包人可根据承包人证据组织情况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系承包人原因所致、发包人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为非关键线路延误、工期延误天数计算错误等。若承、发包双方未能就工期延误天数达成一致,则双方可申请进行工期鉴定。需要说明的是,工期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而应当在其出具后,由裁判者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最后决定是否采纳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结论不唯一的情况下,由裁判者最终决定到底采纳哪一部分意见。

  江苏建筑工程律师提醒:在实践中,承包人因法律风险防控及合同履约意识差、管理能力不强等原因,即便存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却因承包人未能按约行使相关权利、固定相应证据而导致其自身工期延误责任承担的案件并不鲜见,在有些案件中承包人索要千余万工程款而发包人反索赔数额超过千余万或几千万元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和控制该类法律风险的产生,是承包人面临的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承包人为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承担相应责任,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做好人员、材料、设备、资金等各要素的合理调配与安排,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保证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工外,还应特别注意防范非自身因素造成的影响,即在出现非自身原因发生工期延误时应积极搜集证据,并注意在权利抗辩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行使抗辩权。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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