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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期间材料价格突涨,承包人是否可以得到补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6:23:3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934次

  问: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期间材料价格突涨,承包人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江苏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答:由于发包人无法在约定开工日前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场地,导致工程延期开工,工程备料款也相应延期支付。由于延期开工,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原计划购买材料,而在此期间材料价格突涨,因而承包人已无法按原中标价格购买材料。

  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场地,显然构成违约,正由于发包人的违约,造成了承包人要以比原中标价格高得多的价格去购买材料,该材料差价属于承包人的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其中即包括材料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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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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