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工期延期的实际损失远大于约定的违约金,如何处理?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27:0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87次问:假如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工程验收不合格,导致工程不能预期投入使用,但在合同中对施工单位的工期延迟罚款很少(比如1000元/天),而由于工期延期对建设单位的损炙很大(比如每天10万元),建设单位每是都催施工单住加紧施工,可施工单位说工期延误你按合同规定扣钱好了,在合同中足没有时由于施工单位原因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作出规定,遇到该种情况怎幺办?
南京建筑律师:你问的问韪涉及施工单位的两大合同义务:质量和工期。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导致能如期投入使用,属于施工单位质量违约行为,施工单位除了必须自费承担整改、返修义务,使工程最终达到合格标准外,还应当承担崮整改、返修而延误的工期责仟,
施工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的工期延迟罚款从性质上说是双方约定违约金,如果施工单位延误工期,造成工程迟延交付,通常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体所说的情况是,迟延交付工程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实际远远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此种。情况下违约金已不能补救建设单位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不主张违约金而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因其迟延交付工程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建设单位亦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以约定的违约金远低于实际损失而要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这里要提醒的是,与违约金相比,实际损失的举证是比较闻难的,建设单位如果发现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实际损失的,一定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整理、保全等工作,以备举证需要。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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