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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建设单位发出的索赔函件都未回复,28天后能否按业主视为确认办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15:1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563次

  问:有一个工程项目,合同价款为包干价,设计变更部分价款可调整,我单位(施工企业)参与了投标,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合同价款低于中标价。请问:(1)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黑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眦向建设单位索赔合同价与中标价的差额?(2)我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的索赔函件,业主基本都来回复,28天后能否按业主视为确认办理?

  答(1)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黑合同”,所谓“黑合同”是相对于“白合同”而言的,从问题的叙述来看,当事人双方只签订了一份合同,根本不存在“白合同”,所峨也就尤所谓“黑合同”。这份合同实际属于违背了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我在前面的问题中已经作了详细的阐述,这样的合同并不是整个合同无效,而是有关工程价款的条款无效,工程价款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即中标价来确定。因此,施工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索赔合同价与中标价之间的差额。

  (2)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所发的函件业主未回复,28天后能否视为业主确认了这些函件,要看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采取的是1999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话,该示范文本第362款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丁朔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依照该示范文本的规定,施工单位在索赌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建设单位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于索赔意向通知发出28天内,向对方建设单位的工程师发出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再过28天后,建设单位没有回复,才能视为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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