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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包工程的法律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52:1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67次

  实务中,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给其指定的人或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或指定供应商的现象较为普遍。有观点认为,在指定分包中,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往往是利润率较高的部分,留给总承包人的则是利润率较低的工程。同时,发包人指定购买的建材也往往是质次价高,在实行包工包料、工程款包死的情况下,总承包人的利润空间进一步遭到挤压。这种指定分包现象导致了总承包人利润减少并且风险加大,根据公平原则,应加重发包人的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在没有法律法规对指定分包的含义和法律责任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宜随意加重发包人的责任,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来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首先,在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规定的前提下,随意加重发包人责任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违背有法可依的原则。其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也不宜加重发包人的责任。实务中造成发包人强行指定分包人或建材供应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迫于行政部门压力、发包人为降低成本而将工程分解发包等等。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许多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尽可能地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是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即应严格遵守,这属于意思自治原则规范的范畴。因此,虽然现实情况的确存在着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分包的现象,但毕竟是承包人自愿分包的。因此,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随意加重发包人的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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