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约定条件与施工合同的条件不一样时,应执行哪个条件?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5:40:2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7次问:如果招标文件的约定条件与施工合同的条件不一样时,应执行哪个条件?如:招标文件中要求取费降低一级,中标总价一次包死,而施工合同未接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如何处理?
南京专业建筑律师 答:这个问题涉及我们通常所说的“黑白台同”的问题,如果招标文件的约定条件与施工合同的条件不一样时,一般来说,应执行招标文件的内容。这是因为,一般来说只有与招标文件约定的条件相符的施工合同才能获得备案,《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足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对合同的价款或报酬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所以本案中,招标文件中要求取费降低一级,中标总价一次包死,如果施工台同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就是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46条“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这样的施工合同应该按照无效合同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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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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