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分包工程自行完工的证据意识例解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44:3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8次在施工合同中出现的因工期延误,总承包方直接收回工程自行完成的情况也不少见,在出现这样的情形时,总承包方应注意搜集、保存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据,还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最好是由分包方的代表参加确认结果,或者委托法定的机构进行相应的检测,避免以后发生争议。因为一旦自己自行施工后,分包方完成工程量的举证责任就应由总承包方来承担,如果没有相应证据,很有可能自己完成的工作就是替他人做嫁衣。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2005年5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将其总承包工程的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分包给乙公司,并对合同质量、价格、工期等作了具体的约定。其中一条约定:“乙方(即乙公司)必须按照甲方(即甲公司)代表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按甲方代表下达的周节点及月计划安排好施工;当甲方代表认为乙方不能完成施工进度计划时,有权对乙方承包的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乙方施工后,因在人力组织上存在问题,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严重延误工期,后来乙方干脆就自己提前撤场,仅留一两个人在工地,在这样的情况下,甲方就自行组织施工队进去施工。施工前,甲方自己组织人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测量并记录,测量显示乙方有近三分之一的涂刷厚度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厚度,该记录没有乙方签字。甲方自行完工后,于2006年9月中旬与发包方进行了竣工验收。乙方于2005年9月26日出具一份工程量结算表给甲方,要求确认工程量,甲方代表批复按照已完工的厚度与约定厚度的比例计算成活工程量,扣减三分之一未完成的工程量;乙方2005年9月28日又出具一份工程竣工单给甲方,要求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甲方代表批复同意按9月26日的结算表办理结算手续。结果双方为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乙方认为其已完成全部工程量,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总额付款,甲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按照工程量结算表的批复,甲方要求扣减的乙方工程量是建立在涂刷厚度不达标的基础上,而非因为施工面积不足,乙方认为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对甲方的批复意见不予认可,鉴于该批复意见是甲方的单方意思表示,且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是其自行测量、记录的,乙方对此不予认可,故不能证明乙方完成工程的实际情况,加之甲方表示已自行增加了厚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单位,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无法鉴定。由于乙方已将工程交付甲方,甲方也将工程交付发包单位,现甲方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甲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甲方不能证明乙方施工中存在涂刷厚度不达标的情况下,甲方要求扣减乙方的工程量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乙方全部工程款。
【建筑工程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多少。这个就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甲方没有接受工程,则举证责任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量。但是甲方自己承认收回工程自行完工,因工程是由甲方实际控制的,乙方无法完成相应的举证,这时候的举证责任就转移给甲方,甲方应证明其接受时乙方的工程量。而甲方仅有的证据就是其自行组织进行测量的记录,该记录没有乙方签字,是其单方行为,乙方对此不予认可后,该证据不能用来认定乙方工程量,故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是正确的。
甲方吃亏在缺乏证据意识,当初进行工程量测量时应要求乙方派代表参加并签字确认,或者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乙方完成的成活工程量进行确定,这样取得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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