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工程知识 > 工程咨询若要编制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合同有哪些直接简明的相关资料

若要编制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合同有哪些直接简明的相关资料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31:3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43次

  问:若要编制施工合同、劳务分包等合同有哪些直接简明的相关资料可以参考?在参考这些资料时,应谊注意哪些问题?

  南京建筑律师:关于编制施工合同、劳务分包等合同最直接的参考资料当然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这些示范文本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建设施工实务中的交易惯例制定的,相对来说比较全面,也符合合同文本的明确具体的要求,是我们在制定相应施工台同、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合同时的很好的参考资料。

  至于说,在参考这些示范文本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我个人认为:首先,由于这些文本都是示范文本,带有一定的通用性,但不一定能完全适应和符合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而我们在实务操作中每个工程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在使用这些示范文本时,一定要对需要具体明确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作明确具体的约定;其次,对于示范文本中没有的内容,而我们自己想约定的内容,可以在示范文本的第47条补充条款中予以补充和完善;最后,由于遮些示范文本制定已有好几年,而现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变化是对我们的合同有影响的,把其中有利于我们的内容,可以补充到合同中来。例如,《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条对施工方很有利,临现在的1999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条关于“竣工结算”的现有条款中并没有这样的约定,因此,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把“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规定补充到合同里面去。我最近受理的一个纠纷案件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这样的约定是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