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履行的范围超过了“白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的结算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26:0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28次问: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履行的范围超过了“白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结算依据是否能够按照“白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解答:实际工程施工中遇到了这种情况,一般会由双方协商或者订立补充协议,可以对此依据补充约定。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司法解释》有相应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此,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第19条来进行处理。至于计价标准,若无补充协议约定,则应以备案的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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